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確定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1986年3月3日 (86)財稅外字地0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三峽省籌備組,重慶、沈陽、武漢、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最近,北京、天津、大連等地的稅務局提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服務業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和報酬(以下簡稱收入)的情況比較復雜,以什麼條件非常適用按實際申報、核定收入或所得機及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三中不同的計算征稅方法。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凡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簽定的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建有帳冊,進行業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 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按其申報的實際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征稅。
常駐代表機構如果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的服務簽定的全部合同資料,但合同中沒有載明傭金金額(或者屬于同一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在明傭金金額,一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征稅。
對某些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該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人額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可由常駐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報稅務總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