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轉、受讓重大資產、擔保等事項應如何規定?
公司法第105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公司法第122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轉、受讓重大資產、擔保等事項應當規定:
1、 決策機構是董事會還是股東會;
2、 表決程序及資產數額;
3、 上市公司不得突破公司法第122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