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我國證券公司運營資本不足以及負債率高等實際情況,《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負債作出了嚴格的限制:1、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規定倍數;2、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具體倍數、比例和管理辦法,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作出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于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
證券公司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于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托投資管理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九倍。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三倍。